公證遺言外部查問軌制在實際上是無私有弊的,一方面查問軌制使得查問等事情便利,并且有章可循,另一方面,為導致了遺囑內容的公開。建立公證遺囑內部查詢制度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呢?下面上海繼承律師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從法律的許可性來看,設立查問就意味著語言內容的相對于地下。然則繼承法不足遺言失密解除條件的規定,公證法規中的規定也不夠詳盡、有待細化,而現行公證遺囑的保密制度卻影響了遺囑的執行。
《公證程序規定規矩》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公證職員辦理公證事務,應該激進國家隱秘和當事人的隱秘。第五十條規定:對公證事項的接頭看法和相關請示批復等不宜對外地下的材料,應裝訂成副卷,與正卷一并保存。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公證事項,應列為密卷保存。遺囑公證卷應列為密卷單獨保存。立遺囑人死亡后,轉為普通卷保存。
《遺言公證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證遺言見效前,遺言卷宗不得對外借閱,公證職員亦不得對外吐露遺言內容。公正員、公證機構作為實體法、程序法兩重責任主體,假如不遵照程序法上與失密相關的各種規定(如封存證據、卷宗保密),必然產生程序法上的責任。發生侵害結果的,還將產生實體法上的責任。所以,遺囑的相對公開必須慎之又慎。
第一,從實踐操縱的可能性來說,唯獨經過公證的遺囑才能納入遺囑備案查詢的范圍。
第二,遺言內容地下的局限絕對不克不及不能觸及遺言的實質性內容,而是應僅僅范圍在該份遺囑的立遺囑人、設立時間、地點、形式以及遺囑中處分的財產等較為形式上的內容。
第三,唯獨公證機構才有權對上述內容舉行查詢。
第四,公證機構接到遺言受益人公證請求后,才可舉行遺言查問。查問后可向申請人供應立遺囑人是不是辦理遺言公正及遺言密封保存公證、撤銷遺言申明公正、遺贈撫養協議公證的清單。清單完全不觸及每份公證的具體內容。然后根據查詢結果推進公證程序。申請人可繼續向立遺囑人最后的公正遺囑所在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公正,該公證處負責調查清單上的各份遺囑,答復申請人。
最后,公證機構對可立案查問的遺言相關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并制定相應的規范制度。
從實踐操縱來說,公證遺言查問能夠應用公證辦公軟件或特地弄財富公示軟件體系,由詳細承辦公證員掛號錄入公證遺言信息,供應主動搜刮、查詢等功能,使查詢更加方便、快捷。另外,在公正辦公軟件的基礎上,利用中國公正協會或省、市公證協會的網絡平臺,建立全行業的公證遺囑內部查詢系統,為全國各地的公正機構承辦遺囑繼承公證提供查詢。
要解決遺言承繼公證在實踐中存在的難以操作性、下降公證風險性,公證行業應該創建全行業的信息中央網絡,完成行業資本共享,以便使天下各公證處承辦的相干營業均能夠舉行聯網檢索與查問。健全的公證查問系統、正當的查問規定規矩能夠保證遺言在不嚴重侵犯個人隱私的情況下有限公開,實現遺囑的公正價值,從根本上解決公證遺囑是否為最后所立遺囑的問題。這樣的保障制度可以避免價值重大的遺產發生繼承糾紛,保障所有繼承人的權利,保證相關利害關系人能及時向承辦公證處主張權利,并將極大地促進公民設立公證遺囑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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